(2019)豫12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陈富强、孙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富强;孙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孙素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县。本院在执行陈富强与孙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02民初2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