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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陈富强、孙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富强;孙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孙素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县。本院在执行陈富强与孙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02民初2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