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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24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3元,减半收取5936.5元,由原告姚××负担。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