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韩国良与齐海棠,齐菊如,齐建峰,黄凤兰,齐菊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良,男,193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王庄村。被执行人齐海棠,女,194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西一路易俗巷2号楼1单元13号。被执行人齐菊如,女,194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三桥车辆厂北花园5号楼4单元412号。被执行人齐建峰,男,194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白庙小区48号楼1单元1层1号。被执行人黄凤兰,女,192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白庙小区48号楼1单元1层1号。被执行人齐菊艳,女,194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北大街32号。本院在执行韩国良与齐海棠,齐菊如,齐建峰,黄凤兰,齐菊艳(2010)碑执字第26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海棠,齐菊如,齐建峰,黄凤兰,齐菊艳已按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民事判决书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