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302执1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赵绍泉、彭友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绍泉;彭友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1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绍泉,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友余,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赵绍泉与被执行人彭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友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绍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170元,执行费2980元。2019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2019年10月23日、12月26日及2020年2月26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彭友余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查明,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案号为(2019)湘0302执保316号)]但未实际控制车辆。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到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友余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2020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08150元(含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298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081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周 新审 判 员 彭建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