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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仇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再根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再婚夫妇。1983年下半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起,由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趋恶化。2009年2月20日,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是好的,即使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我对他仍然很好,我们结婚二十多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结婚登记申请”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夫妇。198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从2007年7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予盾,并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着二十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然夫妻双方存在矛盾,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4409008802968,并须注明本案案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谢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