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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2号原告张××。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8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谢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