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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祖宝与王君林、叶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宝,王君林,叶兴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07号原告张祖宝,城街道渔岙村发达路30号。被告王君林,玉城街道广陵路14号301室。被告叶兴财,城街道金鸡一路1号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宝与被告王君林、叶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祖宝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