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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与吴伯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吴伯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41号原告: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溪镇梅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杰。委托代理人:陈永康。委托代理人:宋君。被告:吴伯康,温岭市泽国镇塔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伯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温州市自信锁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