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刑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倪军锋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军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咸刑终字第00059号原公诉机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军锋,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倪军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军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军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军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军锋撤回上诉。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文光代理审判员 刘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