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竺枭娲、詹力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竺枭娲,詹力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李英,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76号。委托代理人:应巨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竺枭娲,又名竺小娲,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1号。被告:詹力瀛,又名詹力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1号。被告竺枭娲、詹力瀛的委托代理人:钱柏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竺枭娲、詹力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