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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竺枭娲、詹力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竺枭娲,詹力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李英,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76号。委托代理人:应巨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竺枭娲,又名竺小娲,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1号。被告:詹力瀛,又名詹力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1号。被告竺枭娲、詹力瀛的委托代理人:钱柏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竺枭娲、詹力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