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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德肥与吴惟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德肥,吴惟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罗德肥。被执行人吴惟宾。申请执行人罗德肥与被执行人吴惟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温泰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德肥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惟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吴惟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罗德肥借款2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惟宾现今外出,下落不明,其与夏晓荣及第三人吴春桃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78号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并由以吴惟宾与夏晓荣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按本金参与了分配,已分配完毕。本案申请人罗德肥已分配受偿3049元。因被执行人吴惟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余额部分目前暂时已无法继续执行。为此,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惟宾的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的余额部分已无法继续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