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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秦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新执字第314号 申请人秦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石民一终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395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贾燕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