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秦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新执字第314号 申请人秦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石民一终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395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贾燕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