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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锐锋与林梅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锐锋,林梅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89号原告:葛锐锋,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802266636。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天堂村师畈组1号。被告:林梅方,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411214223。住址:海宁市长安镇肖王村林家浜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锐锋与被告林梅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葛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