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锐锋与林梅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锐锋,林梅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89号原告:葛锐锋,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802266636。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天堂村师畈组1号。被告:林梅方,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411214223。住址:海宁市长安镇肖王村林家浜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锐锋与被告林梅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葛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