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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共X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共X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53号原告:深圳市共X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某稳。被告: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武。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告深圳市共X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占举独任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军、委托代理人黎某稳,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快件运输业务协议书》,原告承接被告的国际快件业务。2008年3月至7月的快件运费,被告依照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原告,但是2008年8月份应付运费5166元(原告已开出发票给被告),被告只支付1594元,至今尚欠3572元。2008年6月19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通过DHL国际快件公司承运发往乌克兰的货物,2008年6月24日货物到达乌克兰,乌克兰海关要求收件人提供贸易文件进行报关,因为收件人没有及时进行清关,直至2008年8月29日,货物被目的地海关强制退回发件地,从乌克兰退回深圳的运费港币12593元(折人民币11315.7元)。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1、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应该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证件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2、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另外,根据《快件运输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被告都是快件费用的责任承担者。因此,该票货物不能如期清关放行,并被强制退运,产生的退运运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欠付原告2008年8月份运费3572元,以及欠付从乌克兰强制退回深圳的运费港币12573元(折人民币11315.7元),共应付原告运费14887.7元,原告在多次讨要不奏效的情况下,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支付所欠的运费人民币14887.7元。被告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未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货物没有送到目的地的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之前已支付的从深圳到乌克兰的运费,原告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快件运输业务协议书》,由原告承接被告的国际快件运输业务,双方约定:根据《华沙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被告都是快件费用的责任承担者。对运费结算,约定为:原告在每月初出具对帐单,被告在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的运费。2008年8月31日,原告出具2008年8月份快递运费对帐单,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5166元,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运费1594元,欠3572元运费未支付。被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2008年6月19日,原告受被告委托,通过DHL国际快件公司承运被告从深圳发往乌克兰的喇叭一批,运单号为1927474194。2008年12月19日,原告出具快递运费对帐单,被告应支付原告运单号为4592075095,自乌克兰退回被告的喇叭一批的运费港币12573元,2008年8月份未付运费人民币3572元,折合人民币合计为14887.7元。2009年7月30日,原告就运单号1927474194转4592075095自乌克兰退回深圳的喇叭,与被告办理退货交接,双方签订(退货)交接单,被告对(退货)交接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快件运输业务协议书、运费帐单、对帐单、退货交接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快件运输业务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快件费用的责任承担者,且双方的结算方式为被告依据原告对帐单支付原告运费。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拖欠原告2008年8月份运费人民币3572元,本院予以准照。对于被告货物从乌克兰退回的运费承担,因原、被告均确认该批货物确已从乌克兰退货,并且被告已与原告办理退货交接手续,收回了退回的货物,证明货物退回的相关运费确已实际发生,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快件费用的责任承担者,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退货运费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歌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共X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共计人民币14887.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郑爱玲书记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