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海华与胡小莲、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华,胡小莲,胡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谢海华,市大溪镇江上村3区31号。被告:胡小莲,太平街道方城路76号。被告:胡小平,市太平街道方城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华与被告胡小莲、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0元,由原告谢海华负担。审判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