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子女均已成人自立。婚后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均不合,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经常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财产分割的主张。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生子的事实无异议,对赌博的事实认为仅仅是以娱乐来玩点小麻将。结婚后夫妻关系是好的,现在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6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子女均已成人自立。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被告常打麻将,双方发生争执。2009年3月份的时候,原告到二儿子家去帮忙。至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病历1本、医疗费发票3份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关系尚可,嗣后虽因被告打麻将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其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