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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划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候淑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军,史雪芹,刘翠娥,候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划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军,男,193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苏家店镇前泊子村**号。被执行人史雪芹,女,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栖霞镇工艺美术厂39号。被执行人刘翠娥,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山城二路**号。被执行人候淑英,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栖霞市霞光一路**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史雪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雪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雪芹在你处604563001200799182号账户上的存款145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