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牛毅与西安市香香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毅,西安市香香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牛毅,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眉县营头镇上第二坡三组。被执行人西安市香香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程小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牛毅与西安市香香渔餐饮服务有限公(2010)碑执字第121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香香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民事判决书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民事判决书第7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