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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4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