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4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