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广运与胡卫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高广运与被执行人胡卫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65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