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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钱世忠、陈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钱世忠,陈晓东,周碎香,李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薛成功。委托代理人:黄小娜、李超文。被告:钱世忠。被告:陈晓东。被告:周碎香。被告:李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与被告钱世忠、陈晓东、周碎香、李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3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4136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