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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卜军与舟山市定海区金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军,舟山市定海区金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号原告:卜军,堰市张甸镇严唐村十七组3号。委托代理人:厉孝国,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内。负责人:杜红伟,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军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禧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