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寿文杰与黄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文杰,黄辽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寿文杰,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辽火,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文杰诉被告黄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