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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寿文杰与黄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文杰,黄辽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寿文杰,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辽火,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文杰诉被告黄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