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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沈元民、陈惠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沈元民,陈惠琴,张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辉。吴兴区凤凰街道龙溪小区10幢1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12290211。被告:沈元民。南浔区菱湖镇塘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012120318。被告:陈惠琴。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06301427。被告:张新华。市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沈元民、陈惠琴、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