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沈元民、陈惠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沈元民,陈惠琴,张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辉。吴兴区凤凰街道龙溪小区10幢1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12290211。被告:沈元民。南浔区菱湖镇塘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012120318。被告:陈惠琴。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06301427。被告:张新华。市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沈元民、陈惠琴、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