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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马红旗与解君良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75号申请人马红旗申请执行解君良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4677.48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解君良现正在服刑,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75号案(未执标的为64677.4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