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泮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泮某。被告任某甲。原告泮某与被告任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并于2006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任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任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泮某与被告任某甲于2006年7月18日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任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泮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