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陈俊友与王常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友,王常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52号原告陈俊友,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兴,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常虎,男,3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友诉被告王常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