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陈俊友与王常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友,王常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52号原告陈俊友,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兴,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常虎,男,3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友诉被告王常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