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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某、楼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与李某某、浙江××××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楼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5号原告楼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浙江××××司,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楼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4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及被告浙江××××司担保下向张某某借款50万元。因被告李某某未按期还款,张某某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对上述借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2月12日,在原告去浙江××××司催促被告李某某还款时,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保证李某某能在2009年5月30日之前还清张某某50万元借款。若未还清,本人愿承担还款责任”。之后,三被告均未承担还款责任。后张某某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09)义民执字第2497号,由原告向张某某承担了还款责任,张某某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2009)义民执字第24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收到法院对楼某某的执行款35万元。对本案其他余额自愿放弃对楼某某不再追究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归还担保代偿款3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胡某某、被告浙江××××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胡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2009)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09)义民执字第2497号执行通知书一份、张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浙江××××司未作答辩。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楼某某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楼某某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依法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原告楼某某与被告浙江××××司作为李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比例的情况下,依法应平均分担保证责任。原告向被告李某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应由被告浙江××××司对不能清偿债务中的50%承担清偿责任。分析被告胡某某给原告楼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结合该承诺书的来龙去脉,可以认定被告胡某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系给原告提供的反担保,在李某某未按约履行并由原告代偿的情况下,应按承诺书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某、浙江××××司、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某某担保代偿款人民币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9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李某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浙江××××司对不能清偿债务中的50%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胡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代偿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楼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