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孝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沈孝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孝余。上诉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精诚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