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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剑俊与被上诉人金礼星、徐翔、金礼星与江剑俊、徐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剑俊,江剑俊与被上诉人金礼星、徐翔,金礼星,徐翔,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剑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青田县鹤城镇前仓村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礼星,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西黄柿树垟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翔,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北苑新村*幢***室。原审第三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前仓村。法定代表人:江剑俊,总经理。上诉人江剑俊与被上诉人金礼星、徐翔,原审第三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剑俊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