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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甲与方某某、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方某某,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方某某。被告:留某某。原告徐甲为与被告方某某、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起诉称:2007年12月27日,被告方某某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08年2月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方某某借工程未完工等为由,拖延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被告留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方某某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被告留某某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方某某系留某某丈夫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方某某、留某某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和抗辩权。根据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7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徐甲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2008年2月5日归还。逾期后,被告方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被告方某某、留某某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徐甲与被告方某某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某某在与被告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留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某、留某某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某、留某某返还原告徐甲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