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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范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初字第38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3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旦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