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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焕富与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胡焕富,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四府街51号1单元1层3号。被执行人西安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西安市振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沪,台长。本院在执行胡焕富与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人民广播电台已按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民事判决书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民事判决书第9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