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魏小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魏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1991年9月24日生,住所地本市边家村原211部队留守处10号楼1单元1层3号。被执行人魏小玲,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含光路123号13楼401室。本院在执行王丽娜与魏小玲(2010)碑执字第22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