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松表与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表,符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55号原告郑松表,轮机长。委托代理人厉孝国,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符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松表诉被告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松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