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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松表与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表,符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55号原告郑松表,轮机长。委托代理人厉孝国,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符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松表诉被告符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松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