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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钱花梅与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花梅,金建国,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钱花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国。申诉人钱花梅与被申诉人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嘉桐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花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2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桐乡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戚卫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