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虞某。本院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