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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虞某。本院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