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彩娟与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