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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彩娟与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