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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绪纶、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纶,孙杰,孙后香,郝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张绪纶。被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孙后香。被执行人郝万伟。张绪纶与孙杰、孙后香、郝万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的(2008)莱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甜甜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4410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441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