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69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