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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陈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玉环县解放塘农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职工。被告陈璞,港镇坎门彩艺巷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