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海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明良与周建恩、汤忠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良,汤忠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明良,秀洲区洪合镇建北村李家场22号委托代理人:高金良,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恩,许村镇科同村里司埭48号。被告:汤忠芬,许村镇科同村里司埭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良诉被告周建恩、被告汤忠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良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良撤回对被告汤忠芬的起诉。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