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明良与周建恩、汤忠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良,汤忠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明良,秀洲区洪合镇建北村李家场22号委托代理人:高金良,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恩,许村镇科同村里司埭48号。被告:汤忠芬,许村镇科同村里司埭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良诉被告周建恩、被告汤忠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良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良撤回对被告汤忠芬的起诉。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