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晓刚与周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刚,周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38号原告陈晓刚,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龙,市岭北镇岭北周村,现住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天龙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刚诉被告周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刚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陈晓刚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