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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建昂与杨伟根、余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昂,杨伟根,余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孟建昂,浙江省温���市人,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温金大道六虹桥路成功大厦。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伟根,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上文村陈村13号。被告:余金龙,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2幢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昂与被告杨伟根、余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归还借款事宜已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775元,由原告孟建昂负担。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