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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程甲、程乙与程甲、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程甲、程乙,程甲,程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程甲。被告:程乙。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程甲、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甲、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程甲于2006年1月27日向原告保证借款40000元,被告程乙提供担保,约定于2007年1月10日到期,月利率9.3‰利息按季结息,本金按期归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申请展期,双方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借款展期至2007年12月10日归还,月利率10.23‰。但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程甲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06年1月27日到2009年12月1日的利息23658.95元(之后利息按实支付),被告程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甲、程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被告程甲、程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农某某用社借款借据、展期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2006年1月27日被告程甲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程乙为被告程甲借款担保,后该借款展期的事实。被告程甲、程乙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驳原告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甲于2006年1月27日向原告保证借款40000元,被告程乙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2007年1月10日到期,按月利率9.3‰按季结息,本金按期归还,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计收日利率万分之4.65罚息及按规定计收复利等内容。原告依约放贷。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申请展期,并于同日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借款展期至2007年12月10日归还,按月利率10.23‰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从2006年1月27日起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程甲、程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和展期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程甲发放贷款,被告程甲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程乙作为被告程甲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程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程乙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程乙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程甲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06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程乙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程乙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程甲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程甲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程乙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 远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