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张××、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2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张××、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丹红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