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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妙根与翁三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妙根,翁三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36号原告:沈妙根,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翁三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妙根诉被告翁三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施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