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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88号原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委托代理人郑丙。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嫦娟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告是经人介绍于1988年11月份认识被告,并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郑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兴趣爱好不一致,再加上近年来因双方炒股票亏损严重,负债累累,经常吵闹打架,加之被告分文不承担家庭共同所欠债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于2008年1月份夫妻开始分居至今,从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和婚姻感情基础已经彻底不存在,不存在重新和好的可能了,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乙辩称,原告诉称理由不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婚前感情基础好,双方是经过长时间了解后登记结婚的;婚后感情一直非常好,特别是儿子降生,更增加了夫妻感情,一直到儿子上大学双方的感情都很好;原被告现在除上班、工作外,其他时间基本上都是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居一说;原告提起离婚的理由,认为被告分文不承担家庭共同所欠债务,完全不符合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之说;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股票亏了,家庭经济状况一时出现困难,但双方都有经济收入,困难是会解决的,被告会尽最大的努力,与原告共同面对困难。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遂昌县妙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丙,现在浙江工商大学读书。近年来双方因炒股亏损造成负债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3份,被告提交的借条1张某某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嫦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汤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