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元法与陈德平、虞满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法,陈德平,虞满荷,陈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7号原告:林元法,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大渔镇望海路8号。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平,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16组。被告:虞满荷,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16组。被告:陈金华,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法与被告浙江陈德平、虞满荷、陈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元法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林元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