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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杜沈阳、陈跃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杜沈阳,陈跃兰,陈晓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被告杜沈阳,经商。被告陈跃兰,经商。被告陈晓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杜沈阳、陈跃兰、陈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来源:百度“”